我想念我自己——失智症對病人的打擊,不單純只是失智症病程的記憶遺忘

我想念我自己——失智症對病人的打擊,不單純只是失智症病程的記憶遺忘

2025.09.28【文/觸及珍心】從Netflix熱播的劇集《忘了我記得》,再到林靜芸醫師出版的新書《謝謝你留下來陪我》談及丈夫林芳郁醫師罹患失智症的歷程。一時之間,「失智症」成為台灣社會熱搜的關鍵字。

提到「失智症」,大家對於《我想念我自己》(Still Alice)這部電影應該不陌生。這是改編自莉莎.潔諾娃(Lisa Genova)所寫的2007年同名暢銷小說,是2014年在美國上映的一部關於失智症的電影。內容講述的是女主角——Dr. Alice Howland(由茱莉安.摩爾飾演)罹患失智症的故事。

Dr. Alice Howland是哥倫比亞大學語言學教授,在一次學術演講中,她突然忘詞,雖然過程中停頓片刻,她還是順利完成演講。但接下來的情況,可不只是忘詞這種會讓人以為的只是「小事」,有一次,她在校園中跑步居然因為分辨不出方向而「迷路」,讓她自己驚覺到事態的嚴重程度,已經不是「忘詞」這麼簡單。

於是,她去醫院接受了進一步檢查,確診為「早發性阿茲海默症」,而這種「早發性阿茲海默症」與遺傳有很大的相關。Alice在面對疾病時,說出:「我真希望我得的是癌症」,而她在發病之後,一直處於對疾病、工作和家庭的困苦掙扎中。

正常老年人也會出現某種程度的智能衰退,但這種衰退到某一程度會呈水平狀態。而失智症病人,其記憶力會隨著時間而越來越壞,比如從原本想不起朋友的名字,到忘記重要的事,漸漸連家人也不記得,甚至日常自理的能力都慢慢失去。

失智症是漸進性的智能喪失,是一種由腦部疾病、身體疾病、藥物或成癮物質使用所引起的持續認知功能下降及相關症候群。90%失智症患者會出現精神行為症狀。

失智症的認知功能障礙包括:記憶、學習、注意力、語言、推理、計算、組織、規劃、視覺空間動作整合等執行功能或社交認知功能等。

最常見的失智症依序為阿茲海默症(雷根、拜登)、血管性失智症(柴契爾夫人)、額顳葉失智症(布魯斯威利)及路易體失智症(羅賓威廉斯),其中阿茲海默症是以記憶缺損為早期的主要症狀,少於5%的失智症是可逆性。

失智症在醫師的臨床診斷上,會運用簡易智能檢查(Mini-Mental Status Examination, MMSE)、知能篩檢測驗(Cognitive Abilities Screening Instrument, CASI)。生物標記(biomarkers)檢測的方式包括:(1)可透過腰椎穿刺檢查腦脊髓液AB、淘蛋白異常;(2)類澱粉蛋白正子造影(Amyloid PET);(3)基因檢驗(預測、診斷);抽血檢查異常蛋白。

「我知道你是某個人,但我不認識你!」這是失智症患者對家人說的真實對白。究竟失智症,是什麼樣的疾病?醫學界認為,失智症是一種進行性神經退化疾病,其病程長、不可逆,且伴隨複雜的精神行為症狀。

失智症病人,其記憶力與其他能力將逐漸衰退的同時,也會遭遇到自主決定的雙重夾擊。病人自主權如何在失智症病人身上實踐?如何保障失智症病人的安養權利以及醫療權利,真實世界裡失智病人如何在醫療過程共享決策,確實面臨挑戰。

根據生福利部台灣病人安全資訊網,對於醫病共享決策的說明,「共享決策」(Shared Decision Making,SDM)這個名詞最早是1982年美國以病人為中心照護的共同福祉計畫上,為促進醫病相互尊重與溝通而提出。

共享決策是以病人為中心的臨床醫療執行過程,兼具知識、溝通和尊重此三元素,目的是讓醫療人員和病人在進行醫療決策前,能夠共同享有現有的實證醫療結果,結合病人自身的偏好跟價值,提供病人所有可考量的選擇,並由臨床人員和病人共同參與醫療照護,達成醫療決策共識並支持病人做出符合其偏好的醫療決策。

然而,失智病人是否能「共享決策」?失智病人是否符合行使病人自主權利的條件?前述問題,非單就醫療的行為,而是進一步涉及法律上的認定。

《醫療法》第63條明文指出:

  •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,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、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,並經其同意,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,始得為之。但情況緊急者,不在此限。
  •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,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,得由其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簽具。

我國的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於2019年1月施行,第5條明文指出:

  • 病人就診時,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適當時機及方式,將病人之病情、治療方針、處置、用藥、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知本人。病人未明示反對時,亦得告知其關係人。
  • 病人為無行為能力、限制行為能力人、受輔助宣告之人或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時,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適當方式告知本人及其關係人。

從上述法律條文裡,可以清楚明白,行使法律權利的前提,行為人須符合法律上的行為能力人要件。然而,失智病人是否具備行為能力?事實上,失智病人依據病程的發展,到了末期的病人,其實並不具備法律上行為能力人的要件。

回到電影《我想念我自己》,Alice在發病的初期,曾出席一場阿茲海默症協會的演講,她提到,她自從得知自己得了這個疾病,就告訴自己:要努力活在當下(live in the moment),然後努力與過去的自己接軌。因為,她知道這個疾病是一個漸漸遺忘過去的旅程。

失智病人面臨的,不只是失智症疾病本身,其法律上的自主能力也會隨著病程的惡化漸漸喪失。如果有一天,你成為失智病人,病情嚴重到無法行使你的權利,此時,能代表你行使權利的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,所做出的決定,真的是你想要的嗎?筆者想要表達的是,失智病人在經歷遺忘記憶的疾病旅程同時,我們不要遺忘失智病人本身的最佳利益。

發表留言